2010年2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關于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其中,《化妝品命名規定》條明確“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作為本規定依據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對于化妝品的定義是:
化妝品是以涂擦,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顯然,《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關于化妝品的定義并未包含牙膏產品。
2010年6月18日,協會就此問題專詢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處,相關領導明確答復:由于《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對于化妝品的定義中未包含牙膏產品,所以,根據該條例制定的其他衛生行政部門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均不適用于牙膏產品。也就是說,目前已頒布實施的《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以及《衛生部關于禁止化妝品進行抗抑菌宣傳的公告》(衛生部2004年第14號公告)均不適用于牙膏產品。
特此說明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
2010年6月18日